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