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循环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热用户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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