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并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收额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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