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供热企业试压告知不及时或者供热温度压力超出设计规范要求等造成的损失,由供热企业承担;因热用户自身原因致使供热设施漏水等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