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房屋室内楼层净高超过规范要求的;
(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自行设计、建设的室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房屋室内楼层净高超过规范要求的;
(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自行设计、建设的室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