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