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热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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