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