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申请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