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