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设施,是指除热用户室内自有供热设施以外的供热企业管理或者建设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系统、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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