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