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