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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