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