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级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的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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