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