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