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