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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