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有关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有关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