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