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如果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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