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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