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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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