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