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九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