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一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