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二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级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