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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