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