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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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第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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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
第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便民...
第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第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
第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
第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小品)和强弱电箱体、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站点...
第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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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等...
第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方...
第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除施工工地之外,不得在城镇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物料堆场。
确需在城镇建成区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硬质围挡或者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确需占...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完好。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运输渣土、砂石、土方、...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
第三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导则和...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应当实行全覆盖养护管理。鼓励、推广社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化的树木花草,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第四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苗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刻字钉钉、攀折花木、采...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
第四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
第四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第四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公共设...
第四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清扫保洁和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镇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应当实行...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镇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
城镇居民和...
第四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五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相...
第五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牛、马、驴、猪、羊、鸡、鸭、鹅和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应当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规...
第五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
第五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
第六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
第六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
第六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
第六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
第六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阻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