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等。
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
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
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