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的设施。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上以及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墙体外、阳(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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