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镇容貌管理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镇容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