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