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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