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