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