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便民市场、公共停车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