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