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实施拆墙透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