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申请设置便民摊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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