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二)禁止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在地面上铺设防油、防污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污水、丢弃污物;
(四)及时更新陈旧、破损的棚架、桌凳、炉具、操作台等设施,保持规范、整洁、美观;
(五)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
(六)引导顾客规范停车,文明就餐,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等。
(一)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二)禁止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在地面上铺设防油、防污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污水、丢弃污物;
(四)及时更新陈旧、破损的棚架、桌凳、炉具、操作台等设施,保持规范、整洁、美观;
(五)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
(六)引导顾客规范停车,文明就餐,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