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硬质围挡或者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