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确需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确需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