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挖掘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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