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在城镇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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