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保持完好。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对雨水污水管井泛水泛污应当及时处置、排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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