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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