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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